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类

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1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中国共产党九江市委员会(决定

 

九字〔20076

 

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和

国有资产清查统一管理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为切实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实行全面清查、统一管理。

一、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统一管理,理顺收入分配秩序,实现政府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和政府非税收入流失。

二、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服从大局,充分认识到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清查管理这项工作事关大局,意义深远,有利于解决部门分配不公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滋生、有利于构建经济发展的投融资平台。

三、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清查管理的范围为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各种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和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四、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面清理后,由市财政局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由市国资委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制订相应的经营管理方案,经审批后对被授权经营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五、国有资产统一经营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要统一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政府分配关系,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组织对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年度为2006年度,清理工作在2007530日前完成并制定出规范管理办法。

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061231日。清查工作在2007530日前全面完成;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边清查、边划转、边经营的原则,逐步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八、加强领导。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全面清查、统一管理工作,由“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规范公务员收入秩序和国有资产、政府非税收入清查管理领导小组”直接领导,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组长,市纪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法制办等单位领导同志组成。

国有资产清查分类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清理政府非税收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九、集中力量。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从全市范围内抽调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工作作风实、业务能力好的同志组成统一的工作队伍,集中时间工作,以保证清查管理工作按时按量完成。

十、提高效率。市属各单位应从大局出发,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全力支持、配合做好全面清查管理的各项工作。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所属的办公室要带头执行。

十一、严肃纪律。在全面清查、统一管理期间,各项津贴补贴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原发放标准,原资金来源渠道不变。从200711日起,任何单位不准提高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不准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应当上缴财政或必须接受监管的各项收入乱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有价证券或实物;不准擅自变更资产产权性质和用途;不准擅自采取对外投资、转让、变卖、出租、置换、报损、报废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不准违反规定用国有资产收入乱发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准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准以任何理由瞒报、拒交国有资产。

十二、强化监督。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全面清查、统一管理工作全过程加强监督和违纪查处工作。凡违反纪律,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一律先停职检查,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触犯法律法规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

2007127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7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225日第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七年三月六日

 

 

 

 

 

 

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政府非税收入全面清查、统一管理的决定》(九字〔20076号)精神,为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和经营效益,构筑经济发展的投融资平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及转变政府职能为目标,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实施范围 
  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范围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或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指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可经营性土地;对外投资、国有股权;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或资金)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兴办的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和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 
  三、统一经营管理的机构 
  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组建“九江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和“九江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将优质经营性资产产权划入九江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担保公司),相应经营权和其它产权划入九江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称经营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经营。 
  四、实施办法 
  (一)分步实施。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第一批单位为市属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第二批为其它事业单位。 
  (二)产权界定。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对外投资产权权属界定具体办法: 
  1、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有权属证的,按权属证的原始记载确定权属。权属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权属: 
  (1)土地使用权属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但房屋及构筑物由下属单位投资建造,或土地使用权属下属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由其主管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造,双方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权属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约定的,按该约定处理。无法律效力约定的房屋及构筑物权属,原则上按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权属界定。 
  (2)土地使用权属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已竣工的房产或在建工程,其建设资金是利用上级、地方国家财政性资金或调拨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含借贷资金)的,按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权属界定。 
  (3)土地使用权属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已竣工的房产或在建工程,其建设方式是合作建房(与其它单位)或集资建房(单位与所属职工之间)而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及上级有关资产清查的要求确定各自权属。 
  (4)未办土地使用权证的闲置土地,按市政府最初划拨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权属。 
  (5)凡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没有证明属其他单位或个人所有,其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2、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权属属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在清查基准日之前,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将所属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产权划转给下属单位,如划转行为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划转行为有效。如划转行为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划转的,划转行为无效,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仍界定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3、下属单位因机构改革和调整被撤并或变更隶属关系后遗留给原主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界定为原主管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现主管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接转的新下属单位所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界定为现主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权益界定,按以下办法处理: 
  (1)以各种形态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原始投资及投资的增值界定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2)凡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留用于被投资主体继续使用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得的增值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3)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所取得的资产产权界定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4)用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借贷资金)兴办的,不论注册为国有、集体或其他经济性质的经济组织,其原始投资形成的资产及收益界定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5、对一时难以确定其权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对外投资产权,可先列作“待界定资产”,由现管理使用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继续管理使用,待产权界定和资产用途认定后,再按规定处理。 
  (三)经营性资产确定。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 
  1、所属房产整体或一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 
  2、所属房产整体或一部分折价合资入股兴办非法人经济实体;
  3、按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满足单位自身办公条件剩余的闲置房产,属办公用房由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属于可经营性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场所后,可继续使用的原办公场所; 
  5、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可经营的闲置土地; 
  6、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艺术,会议)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等;
  7、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权;
 
  8、其它依法可确定为经营性的资产。 
  (四)划转移交。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按规定的时间向经营管理中心或担保公司进行划转移交、统一经营。具体办法是:
  1、尚未租赁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的时限进行产权划转移交;已租赁、合资、合作的经营性用房、土地使用权和拥有的对外投资、国有股权,须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划转移交,同时变更原租赁或合资、合作合同(协议)。
 
  2、凡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干部职工集资兴建的经营性房产,各单位必须认真自查,如实向资产清查管理办公室申报。资产清查办公室视资产核查和产权界定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资产处置意见。 
  3、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兴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根据上级要求及各种经济实体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方式,适时地划转移交资产。 
  4、凡利用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按规定的时限将产权全部移交,同时移交抵押、融资、贷款合同(协议),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以便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5、利用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经营)项目的,按规定的时限将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协议)移交,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6、国有资产在建工程,须如实自查并向资产清查办公室申报,资产清查管理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具体移交办法。 
  7、在移交国有资产时,须提供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清单、合同、协议及权属证明;有经济实体的,提供该实体的单位性质、人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8、国有资产划转移交时限由资产清查管理办公室下发移交通知书,移交国有资产时,由资产清查管理办公室负责派人监交。
  (五)权证过户。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移交后,凭其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和国资委产权划拨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重新登记、申办或变更,其中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一律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市财政、工商、税务、建设、国土、房管、审计、消防等部门要按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特事特办,认真做好产权移交和各种权证的办理工作,权证办理的具体办法如下: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已作登记的,直接变更登记。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原单位提供规划、用地和建设或接受、沿用、购买等批准文件、证书及其他所有相关资料,以国资委确定的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或担保公司的名义进行初始登记;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的,凭政府文件办理初始登记。 
  3、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不清的,需进行产权界定后,再由有关部门进行确权,并按确权结果处理。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和国有股权,向经营管理中心移交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六)相关费用。资产划转所涉及的各种收费,除必需的工作经费外,原则上不收费。 
  (七)其他。上述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上述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按有关政策由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研究解决。 
  五、实施步骤 
  (一)全面清查 
  1、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清查要求,严密组织自查;
  2、委托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审计。
 
  (二)产权界定 
  1、核实清查结果,明析产权归属; 
  2、确定经营性资产。 
  (三)资产划转
  1、举办资产划转移交培训班。
 
  2、确定资产划转移交的单位和划转移交资产的清单。 
  3、下发经营性国有资产移交通知书。 
  4、组织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移交和办理权证过户手续。 
  (四)统一经营管理
  1、筹建“经营管理中心”和“担保公司”。
 
  2、制定公开租赁管理制度,包括《房屋(资产)公开租赁暂行管理办法》、《房屋(资产)公开租赁、竟租底价确定办法》、《房屋(资产)公开竟价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3、制定房屋(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包括《房屋(资产)租金收缴暂行管理办法》、《房屋(资产)租赁经营暂行管理办法》、《房屋(资产)维修改造暂行管理办法》 
  4、规范房屋租赁合同。 
  六、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各单位要加强对资产清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确保资产清查划转工作按时完成。 
  ()精心组织、科学运作。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科学运作,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依法办事、提高效率。各职能部门对历史遗留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既要特事特办,又要依法依规。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实行“边清边转”,对优质资产实行“快清快转”。 
  ()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各单位要肩负责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划转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3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822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八年元月十八日

 

 

 

 

 

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清查统一管理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和《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经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和统一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决定》和《实施意见》,按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20061231日时点用途,认定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改变经营性国有资产性质。

第二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九江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担保公司)对划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资产产权运作,九江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称经营管理中心)对划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担保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经营管理中心履行主管部门职责,通过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和审计、稽核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监督管理,鼓励不断积累经验,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新途径。

第六条 担保公司对集中划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实行资本化运作,以信用担保和投资为手段,构建投资主体和融资信用平台,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资金融通,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 为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条件成熟后,逐步为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贷款提供担保;

() 对政府确定扶持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担保;

() 向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第七条 资产租赁经营权未划转前,经营管理中心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租赁经营实行统一监督、规范管理。资产租赁经营权划转后,由经营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 制订和监督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 对委托经营的资产租赁经营实行目标考核和合同审核;

() 对经济实体核定收入上缴基数;

() 对国有股权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原则

第八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规范化、市场化,严禁私下协议、暗箱操作、权钱交易,最大限度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第九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分批划入担保公司,租赁经营权暂委托给原产权单位,经营管理中心对原产权单位的经营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担保公司由市财政先期注入部分货币资金,注册为国有独资公司,承接产权划转后,吸引大企业、大财团和各类资本参股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为股份制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与投融资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担保和投资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决策,对划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中心制定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原产权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租赁经营规范招租信息发布,规范公开租赁方式,规范资产租赁期限,规范租赁底价确定,规范租赁合同文本,审核资产租赁合同,建立资产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原产权单位和经营管理中心共同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原产权单位经营收入实现增长的,与财政实行分成。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中心对委托原产权单位经营的经济实体,在全面了解、综合分析经营成本和收益情况的基础上,核实经营成本,核定上缴基数,超额部分由原产权单位与财政四六分成。

第四章  经营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统一发布招租信息。原合同到期、终止或改变经营方式的,原产权单位必须向经营管理中心报告,由经营管理中心统一在媒体或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公开发布招租信息,信息发布费用由原产权单位负担。

第十六条 全面实行公开租赁。对求租者在两人以上的,都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经营管理中心监督下,由原产权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公开租赁,运用竞价租赁、招标租赁、中介拍租等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十七条 规范资产租赁期限。凡属租赁店面的,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三年;凡属租赁房屋兴办各类娱乐场所、茶楼、酒楼、大型商场的,租赁期限最长为五年;凡属租赁房屋兴办宾馆等大型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最长为七年。

第十八条 共同确定租赁底价。经营管理中心和原产权单位应经常进行市场调查,掌握资产租赁市场变化情况,在考虑市场承受能力、成本费用的前提下,综合地段、面积、楼层、租赁期限、折旧、付款方式等因素,共同科学确定租赁底价。

第十九条 合理明确租金增幅。签订两年以上租赁期限合同的,合同中应根据地段、市场等因素变化情况合理明确每年租金增长幅度。

第二十条 统一租赁合同文本。新签合同必须使用经营管理中心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原产权单位可以根据租赁资产实际情况增加不相抵触的补充条款。

第二十一条 审核资产租赁合同。原产权单位新签合同前,合同必须经经营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方能与承租人签订。

第二十二条 备案审查未到期合同。原产权单位在本办法生效前签订的未到期合同须报经营管理中心备案审查,经经营管理中心认定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显失公允的合同,由原产权单位限期纠正。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租赁信用建设。对承租人要建立诚信档案,凡有违法违规使用租赁资产行为、无故拖欠租金或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取消五年内参加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资格;对遵守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承租期满公开招租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租赁。

第二十四条 建立资产管理档案。经营管理中心对经营性房屋(店面)、经济实体、国有股权应建立资产管理档案,记录基本信息,掌握经营情况。

第二十五条 超额收益实行分成。原产权单位经营的资产按本办法实行第一次公开租赁后,租赁收入原则上应比实行委托经营前增长20%以上,其中增长的20%全部归市财政所有,超出20%的部分实行原产权单位和财政四六分成。各单位实际实现的经营收入和应得的分成由经营管理中心和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发展的需要,对具备条件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各类公司等经济实体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充分利用资源,建立灵活机制,扩大经营规模,形成行业优势,条件成熟时组建产业集团,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第二十七条 担保公司遵循“政府扶持、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稳健经营”的原则,以安全性、合法性、有效性为基本准则,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行。

() 陆续划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资金,不断扩充担保公司资本规模和货币资金,建立担保公司财政增资、补偿机制。

() 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灵活的决策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 构建投(保)前、投(保)后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互制衡、责任到人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原产权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接受经营管理中心对经营性资产经营的监督管理,遵守经营管理中心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由监察部门对原产权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行政问责制。

第二十九条 对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有营私舞弊、与承租人恶意串通,给经营监督管理和产权经营管理制造障碍的,按《决定》的纪律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对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侵吞、隐瞒、转移、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原产权单位对经营性收入有截留、隐匿、拒不缴入非税收入管理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及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办字 [2013] 8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市委各部门,市直及驻市中央、省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及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28

 

 

 

 

 

 

 

 

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统一经营管理及收益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0719号)和《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厅发〔200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指2007年已经定性的经营性资产、2007年以后新增的经营性资产、闲置的资产和经市政府批准由非经营性资产改变性质转为经营性的资产。

第三条  成立“九江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产权进行资本运作,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经营权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专户,承租户将租金直接上缴财政指定的专户,原产权单位负责协助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督促入库。对于不诚信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承租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将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依法处理。

第五条  统一经营分配给原产权单位的收益部分为扣除各项税费及政府调剂后的收入。房产租赁税由市地税局委托市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统一代征代缴。

第六条  统一经营收益基数部分扣除各项税费后,市政府对原产权单位的收益调剂按原分配办法不变。

第七条  收益基数根据上年底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际入库金额确定,依次类推。如有经批准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按相同口径核减基数。

第八条  统一经营收益增值部分,扣除各项税费后,由市政府和原产权单位按比例分成。与公务员管理单位和参公单位按5:5比例分成,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4:6比例分成,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3:7比例分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增值部分扣除各项税费后全额返还。

第九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予以中止:

(一)遇不可抗力造成资产灭失的;

(二)城市规划调整需拆除的;

(三)经批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

第十条  原产权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接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实施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经营管理,不得瞒报、转移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核减其预算开支,监察部门将对原产权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按照产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厅发[2008]3号)文件精神,规范资产租赁、处置、转让行为,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凡涉及资产招租须告知市监察局,涉及资产处置、产权转让,须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按产权交易程序告知产权交易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处置、转让收入须按规定全额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应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应依法经营、科学管理、提高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3128日印发             

 

 

 

 

 

 

 

 

 

 

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推进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

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行资改字20131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2013年2月26

 

 

 

 

 

 

 

 

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统一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厅发〔20083号)和《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及收益分配暂行办法》(九办字〔20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改革,建立国有资产、资本、资金良性循环的运营体系,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和调控经济的实力,最大限度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一)“两权”合一,统一经营管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产权和经营权实行集中划转,统一经营,一步到位。

    (二)原产权单位收益分配办法不变,增值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成。

三、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指的经营性资产是指2007年已经定性的经营性资产、2007年以后新增的经营性资产、闲置的资产和经市政府批准由非经营性改变性质转为经营性的资产。

四、实施办法

    (一)“三划转”一是划转2007年清查已经定性为经营性尚未划转的资产产权;二是划转2007年以后新增的经营性资产产权;三是划转即将搬入市民服务中心和代建楼单位,现办公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产权。

(二)“两变更”:一是变更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主体,即对尚未到期的合同,甲方由原产权单位变更为“九江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已到期合同或闲置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办理合同续签或进行公开招租;二是变更经营性资产租赁收入缴纳方式,即租赁收入缴纳由原来承租人缴纳给原产权单位变更为承租人直接向财政专户上缴,原产权单位已收取2013年度及以后的租金和原合同押金统一由原产权单位缴纳财政专户。

五、实施步骤

(一)变更合同主体。2013630日以后合同到期的,进行合同主体的变更。时间安排自201334日—2013428日。办理合同主体变更时,原单位需携带:单位公章、原租赁合同、租金和水电费及押金缴纳情况说明、填写经营权移交表。承租户需携带:原租赁合同、租金和水电费及押金缴款凭据、有效身份证件。由原产权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约定承租户到经营管理中心办理经营权移交手续。

(二)续签新合同。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合同和闲置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办理合同续签或进行公开招租。

(三)产权划转。成立“九江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一是划转2007年已经定性为经营性尚未划转的资产产权;二是划转2007年以后新增的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的产权;三是清查和划转搬入市民服务中心和代建楼单位,现办公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产权。

    移交资产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和移交工作。将产权变更为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的各项手续,由国土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支持配合,规费按规定减免。权证办理的具体办法如下: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已作登记的,直接变更登记。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原产权单位提供规划、用地和建设或接受、沿用、购买等批准文件、证书及其他所有相关资料,以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初始登记。

3)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不清的,需进行产权界定后,由房产、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并按确认结果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自觉支持、配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统一经营管理。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站在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正确处理部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切实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改革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战略性任务,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积极参与,全力推进。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办公室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国资、财政、房产、国土、建规、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精干人员专门负责办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资产清查、产权划转和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市财政、地税、国土、房产、建规、消防、工商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特事特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统一经营管理工作的督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要按照改革的时间要求和各阶段工作任务,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按规定完成。

(三)强化监管,严肃纪律。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顾全大局,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严禁擅自改变资产使用性质或用途;严禁瞒报、转移或非法占有国有资产;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严禁借口本单位的特殊性,借口经费不足,要求变通执行,更不允许顶着不办,阳奉阴违;严禁擅自转让、出售国有资产或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严禁拒交产权证书及合同等相关资料,以各种理由推诿、延误、干扰、阻碍改革。各单位应在文件下发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这次改革的各项任务,对不配合改革,故意设置障碍干扰工作的,市纪检、监察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